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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2.
当交通工具演变为杀人机器时,“交通肇事”即发生质变成为了其他危险方法;当法律拟制的过失被证据推翻时,间接故意自然同时被证明成立;当犯罪未遂中的间接故意难以证明时,司法实践往往选择了结果发生后的犯罪既遂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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