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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志兴 《政府法制》2012,(17):24-24
在中国古代,白战国时起即形成“以法治国”的观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严格依法断案,否则以“失刑罪”(处刑不当,有失轻重)、“不直罪”(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纵冈罪”(故意枉法,使罪犯逃脱罪责)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预先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对有些案情特殊的案件,如果严格依法论处,其结果会严重乖戾人情,致人心不服,积怨会引发新的事端。  相似文献   
2.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1,23(3):132-136
立嗣之俗古已有之 ,唐以前的法律对之只有零散的规定 ,宋律则对立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使之成为专门的制度。立嗣于宋代形成制度 ,浓厚的宗法家族观念是其土壤 ,日益增多的立嗣之讼是其主要促成因素。  相似文献   
3.
我国古代居间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古代居间的发展及居间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已出现的居间人,时人称之为“驵”或“驵侩”,当时主要是从事牛马交易的居间活动。魏晋南北朝以后扩大到一般的交易领域,称“互郎”,唐以后称“牙人”。  相似文献   
4.
宋格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4,26(4):104-109
宋初,编敕为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形式,格的地位及作用明显衰微。神宗元丰以后,对格的编订又明显增加,其编纂体例等也有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神宗对编敕、令、格、式的性质作重新界定,使格的性质发生显著变化:格完全行政法化,成为令的实施细则。格的性质的变化,其内在原因是编敕的刑法化。由于宋格成为令的实施细则,原为令的实施细则及公文程式的式则成为纯粹的公文程式。由于编敕、格性质及立法功能的变化,使得宋朝的立法模式也发生变化,即由宋初主要通过编敕进行立法的模式,变成对敕、令、格、式统一编订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吕志兴 《法学研究》2011,(4):183-195
南朝法制继承了晋律令的内容和体例,但从刘宋时起即开始形成一些新规定。梁、陈二代都制定了律令法典;梁律令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对《晋令》篇目的删修,开后世令典30篇(卷)体例之先河;梁、陈在重要法律制度上亦有许多创新。南朝法制对北周、隋、唐有深刻影响,是隋唐法制的主要渊源之一,在编纂体例和重要制度创新、文明程度及对后世的影响上均不在北朝之下,学界流行的“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与历史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0,(1):124-128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发生了斗殴、杀伤等刑事案件,都必须先进行现场勘验、尸伤检验等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然后才能依法作出处理,这种做法,中外古今皆然。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刑事检验的规定,尸伤检验等技术也随之产生。至宋代,随着检验制度的逐步完备,法医检验技术也有重大发展,南宋《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系统研究尸伤检验技术的学科——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形成。《洗冤集录》的著者宋慈对古代法医学的形成,其功甚伟,  相似文献   
8.
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放弃有关法律的适用而依据情理作出变通处理,是为“屈法伸情”。“屈法伸情”能实现实体公平,使人们心悦诚服,有利于社会和谐。由一定法律制度严格规制下的“屈法伸情”则无破坏法制之虞。  相似文献   
9.
发生了斗殴、杀伤等刑事案件,都必须先进行现场勘验、尸伤检验等侦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然后才能依法作出处理.这种做法.中外古今皆然。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刑事检验的规定,尸伤检验等技术也随之产生。至宋代.随着检验制度的逐步完备,法医检验技术也有重大发展.南宋《洗冤集录》的问世.标志着系统研究尸伤检验技术的学科——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形成。《洗冤集录》的著者宋慈对古代法医学的形成,其功甚伟.实为中国法医学的鼻祖.人类法医学的奠基人之一。  相似文献   
10.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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