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综合类   1篇
  2003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 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的规定第一 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运用作 出了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 于打击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相似文献   
2.
安乐死的行为 ,是由于绝症患者面临死亡在极度痛苦中挣扎而要求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为患者解除痛苦 ,也是对患者要求死亡的尊重。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 ,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替寻求安详尊严的离世者打开大门 ,给实施者以法律保障 ,又不使个别心术不正的人钻空子 ,就需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做不仅可以消除实施安乐死的消极因素 ,而且符合客观发展规律 ,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