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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强调预防为主的反恐刑事立法模式下,由于刑法典、解释对于第一百二十条之六中"情节严重"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重点与难点,显著降低了该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建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内容,其前提需要在犯罪论体系中给予本罪中"情节严重"一个明确的定位。本罪中的"情节严重"属于整体评价要素,且情节仅指客观方面体现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现有刑事裁判的归纳与分析,总结出评价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情节严重"的要件要素,至少应包括非法持有物品的数额、内容的危害性、持有行为的后续行为。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的公众认同贯穿于社区矫正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是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也是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充分有效参与的前提。按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公众认同分为两个层面:广义上的社区矫正公众认同是社会民众或国民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抽象认同;狭义上的社区矫正公众认同是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对这项制度的认同。制约不同层面的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的因素既有共性,更有差异。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不足,使其背离了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应对社区矫正公众认同的不足可以从思维层面的转变、社区建设的推进、顶层设计的修正三个方面寻求对策与出路。  相似文献   
3.
相关国家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夯实了政策基础,在重大疫情的治理过程中,以医疗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不仅能够提升诊断的准确率、缓解医务人员不足的困境,更能减少医务工作者感染疾病的风险。但由于人工智能的运作存在着对个人隐私侵犯的天然性,反思人工智能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刑法路径也应同步于重大疫情的治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以隐私权为独立客体的法律条文,现有对隐私权的保护附属于刑法对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但这一体系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针对弊端,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建构首先应以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的合理界定为逻辑前提,站在风险防范与利益平衡的立场,不以静态的视角界定隐私的边界,再以此展开个人隐私保护刑法路径的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4.
新型网络移动支付方式的风靡,使侵财犯罪自物理现实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逼近,为本就困难重重的侵财犯罪活动的认定再设障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通常有盗窃、诈骗与信用卡诈骗,具体到个案而言,在结合相关案情的同时,认定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需要把握该类案件的刑法规制和惩罚的思路,涉及到支付宝密码与绑定信用卡密码的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与信用卡余额的关系以及新型网络侵财行为"秘密"进行与"公开"冒名的关系。此外,在相关案例中,更有必要将对于非法获取支付程序内用户资金行为的认定与对于非法获取与支付程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认定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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