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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为我国区际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港澳回归以来,内地与特区的司法合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因不同法域现行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差异较大,理论研究尚存误区,致使机制构建与司法实务都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要解决这一问题,须在认真总结粵澳司法合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粵澳合作示范区的途径,来逐步实现区际司法合作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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