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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一个伦理学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建红 《行政与法》2006,2(1):39-41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基于法官职业特性,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全体法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的总和,它鲜明地表现为程序性,与特定社会的道德不完全相容。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如下一些问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其实践基础相脱节;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定位过高,以为道德教育就可改造法官为道德人;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工具性而轻视它的自目的性,致使一些法官缺失职业道德信仰。要正确推动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我们应当: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夯实职业道德的实践基础;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化机制,促进法官职业道德自成目的性;提高法官薪金,以利益机制促进法官遵守职业道德。  相似文献   
2.
吴建红 《学理论》2009,(25):8-10
当前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本质的各种理论大致可归结为两类:一类就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另一类是科学主义法本质论。这两类法本质论都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必然会有害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历史主义的,即法是由专门机构保证实施的人类共识性的正当社会秩序,它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种新的法本质论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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