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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近年来环境污染恶化的速度,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所采取的环保管理措施取得的效果甚微,现行制度中对双方主体的权利配置存在着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都没有考虑环境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而将行政合同领域的“行政优益权”标准完全地加以适用,影响了环境行政合同的实施成效.从环境行政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平衡、履约模式以及在政府机关内部的运行构架角度分析,政府应对行政优益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从而寻找出完善现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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