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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常绝大多数单位都有规范健全的财务账目,贪污行为在财务账目上必然留下蛛丝马迹。但实践中仍有一部分是“无账”贪污案件。“无账”贪污案通常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公款或在侵吞公款后故意隐匿、销毁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的案件。较之一般类型的贪污案,“无账”贪污案的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情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一般来说,“无账”贪污案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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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们连续侦破了几起受贿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蓟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张某、蓟县畜牧局药检所所长李某、蓟县中专学校田某、蓟县别山医院药剂科刘某、李某等。这几起案件的成功侦破,主要是因为我们转变侦查思路,变以往从供到证为从证到供,做好立案前工作,才使得案件得到顺利侦破,并使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总结起来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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