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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建立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关系时,应核查委托人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未核查相关文书真伪,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2.
郑建华  周嫣 《检察风云》2010,(14):60-60
5月29日,正在世博园区3号门担负执勤任务的上海黄浦区检察院法警队员,利用平时办案所掌握的急救知识对突发急病昏厥的老年游客紧急救护,使老人转危为安,受到游客们的一致称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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