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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1.易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复查本院办理过的案件时,因该案是由本院作出的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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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刑事申诉案件处理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让人民群众满意,尽可能地避免缠讼,减少老上访和越级访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研究探讨的一个问题。现笔者试图从改革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管辖制度的角度,就解决这一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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