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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受到学界多方面的批评,其中以对我国行政主体独立责任能力的质疑为最根本性的挑战。但是,西方行政主体理论所强调的独立赔偿责任能力只是一种对其本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学逻辑的总结,实掩盖了其行政赔偿制度实际的责任机制,在此理论重构基础上建立的行政主体理论应当是一种具有国别的理论,而不是全球统一的标准。本文指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应定位于梳理,并在总结我国现存行政组织类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主体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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