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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少鹏 《法制与社会》2012,(23):118-119
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主要犯罪事实的内涵、明确量刑情节的刑法定位、把握自首的本质与属性是解决该争议问题的关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足以定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但否认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基本犯罪事实范围内认定为自首,并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身交付国家追诉,在属性上应归结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权利的行使当可以部分行使,也可以放弃,由此,“部分自首说”应该提倡。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刑法因其惩罚的严厉性要求刑法适用必须遵循谦抑性的原则。目前实务界在适用中存在违背谦抑性的种种表现:不考虑情节构罪即移送起诉、某些罪名过度适用、被问责主体扩大等。要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不单要阐述刑法所具有的谦抑品格,更重要的任务应在实务层面将谦抑精神落到实处,在刑法适用者心中树立一个标杆,塑造谦抑刑法适用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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