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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省第二监狱的服刑人员,于1992年5月20日被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死缓,1994年5月20日,我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由于监狱民警的原因,我被延误6个月才上报死缓减刑意见书,并于同年12月27日,被省高院刑事裁定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在此,我有两个问题请求予以回信释疑,万分感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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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苏州市某国家机关的一名公务员,1996年6月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当时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在案发后未归还的按贪污论处)对本人提起公诉。请问:(一)侦查机关先捕后侦的做法是否违法?(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作出的供述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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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监狱罪犯中,喜欢写作的人很多,他们中有的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他们的作品曾被《浙江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刊登,但有的报社和杂志社知道他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后,就不再刊登他们的文章了。请问:法律是否禁止刊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文章?他们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内刊和非内刊上发表作品有何区别?请您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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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章某,1996年担任某中央财经单位注册在当地企业的财务部经理期间,企业在代理上家单位进口、销售矽钢片业务过程中,其中有一笔业务矽钢片800余吨,有上家开来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03年某法院认定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无实际货物”为虚开。现章某亲属找到了如下新的证据:①销售给下家用户单位的全部13张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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