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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颁布后,其中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对因何给付、如何给付,给付抚养教育费用的程度或范围却没有相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学者们一定的讨论空间,讨论的主题就是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之后,第20条涉及到了父母给竹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条件,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实质上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法律法规的更替十分频繁,为探明这种法律迅速变化之原因,笔者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为出发点,结合对立法者失误的讨论,基于对抽象法律变化原因的分析,并以建国以来法律的变迁为例,指出盲目崇尚权威、将法律不加实证分析的适用到社会方方面面,忽视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使用,盲目追求法律的最大范围应用的这种调整方法并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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