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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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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实践中,除自首和移送案件等极少数情况外,初查是每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阶段。初查工作直接关系着后期能否成案,以及成案的质量,是查办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初查阶段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亦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的行为基本上集中于证据的收集,然后进行综合判断,以决定下一步工作。笔者现就这些证据的收集谈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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