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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特别区域环境保护实践中,客观地存在着“环境保护用地”这一土地类型。为适应各种类型的特别区域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自然保护区法》应将“环境保护用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土地类型,并在充分考虑生态规律、人地关系和保护对象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用地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对林业法的研究只是停留在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等几个方面,还没有形成体系和规模。这与林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开始了构建林业法和林业法学体系的努力。①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将2004年的年会主题定为“林业、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说明林业法已经成为环境法学的新的研究热点。本文不揣浅陋,就林业法的学科定位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以期引起进一步的关注和讨论。一、关于“林业法”的名称… 相似文献
3.
中国是世界上率先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国家之一,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局性和指导性战略纳入了五年规划体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拓展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21世纪可持续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选择。“两型社会”建设中形成的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将不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4.
周训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3):54-60
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古代法律和法律理念中 ,一般反映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近代以来的法律和法学理论中 ,一般反映出人支配自然、利用自然的关系。当今时代的法学理论 ,需要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林地地役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周训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2):107-111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延安时期党的科技政策与陕甘宁边区的自然科学运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延安时期,为了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粉碎国民党顽固派对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封锁和军事进攻,并制服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党中央领导了一场宣传科学、普及科学知识、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应用于边区生产实际的自然科学运动,推动了大生产运动的发展,在旧中国树起了一块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样板,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使我党我军度过了严重的困难时期,立于不败之地。 相似文献
7.
自然保护区集体土地管理与社区共管契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外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管理运用的政策工具逐渐由管制性工具、市场工具,走向公众参与,同时各国在具体实施时出现了政策工具的组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我国自然保护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主要采取无偿或低偿的强制性征地的政策工具模式已陷入困境。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重点是对强制性政策工具加以改进,引进生态补偿等方式,同时,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契约。 相似文献
8.
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正>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者著作中。在欧洲发达国家,逐渐显露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环境权领域,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越来越严格地限制财产和物质取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工具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出现了“未来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民(环境)权”、“良好环境权”、“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环境问题上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土著人环境权”、“儿童环境权”、“妇女环境 相似文献
9.
周训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40-47
湿地保护主流化是指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家核心的制度设计和决策的整体性考虑之中,是实现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社会基础。生态化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湿地保护主流化实践的成果和体现。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应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生态化的制度创新,将主流化、综合管理和湿地规划作为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支柱。 相似文献
1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林业行政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合法物权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很大区别,集体林权受到了《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林业物权应区分生态公益林物权与商品林物权,便于商品林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以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森林法》应规定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保障林权权利人的林木采伐权。林地地役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可以通过确立林地地役权来推动国家的生态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