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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疑难案件及其法律方法有着较为固定的看法,其实这种固定的看法是值得检讨的。以往对于疑难案件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从定性疑难这个角度出发。而甚少考虑案件在处理上的疑难。相应地.疑难案件的法律方法也没有针对案件在处理上的疑难提出对策。为此,我们必须更新对疑难案件的界定方式,并且相应地对法律方法进行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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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法律诠释学、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提出了更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司法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从而提出了商谈式司法的理念。就我国而言,与能动司法相比,商谈式司法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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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重建性的正当性理论融规范性与经验性为一炉.由于继承了韦伯所开创的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思想,哈贝马斯的正当性建构始终是以法律为中心,因此,正当性的经验之维和规范之维就转化为法律的事实性有效性之维与规范有效性之维.通过交往理性下的商谈理论,哈贝马斯最终成功地重建了法律的经验和规范之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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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之下的正当性——基于韦伯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西方社会的现代性包括社会理性化和价值多元化两个层面的内涵。社会的理性化,指的是工具理性化或形式理性化,包括经济理性化、行政理性化、法律理性化、文化理性化和个人理性化等。正是社会的理性化造成了人们价值的多元化,而这两者的结合又使得正当性向着合法性的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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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下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法律实证主义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古代的正当性被转化为合法性:一个行动或公权力,只要是符合实在法的,即可称为正当。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要想成立,还必须解决法律自身的有效性问题,这样才能彻底摆脱道德的证成。以纯粹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通过法律体系内的效力授权链回答了这个问题,从而完成了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整个拼图。但是,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又面临着新的正当性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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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是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整体性的法律论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论证要求:它必须与过去的实践保持一致;它必须在现时是可接受的;它必须在未来是可欲的。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对应着三种类型的子论证:融贯性论证、修辞学论证和后果主义论证。其中,融贯性论证满足的是与过去的一致性要求;修辞学论证满足的是现在的可接受性要求;后果主义论证满足的是未来的可欲性要求。而整体性论证正是由这三种子论证所构成的一个反思平衡的整体。整体性论证作为一种二阶方法,它也是对疑难案件法律方法适用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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