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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08年6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区之一的都江堰市颁布《都江堰城镇居民住房灾难救助安置意见》(简称《都江堰安置意见》)在实施中引发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都江堰安置意见》中“城镇住房所有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都江堰市城镇居民住房灾难救助安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成都市安置意见》)中的“都江堰市城镇居民”都表明《都江堰安置意见》是以“户籍地”为标准确定灾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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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人的通知范围限于其通常注意的明显的风险,不负担额外的风险检索义务.服务受领人只通知异常风险.违反通知义务,一般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除非服务活动无法完成或者结果不能实现;责任形式一般为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即使服务受领人提供了不正确或者不一致的信息、指示,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只要服务提供人未将此风险通知服务受领人,服务受领人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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