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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晋伟 《德国研究》2004,19(3):71-75
授权行为是德国民法总则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授权行为是单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授权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为授权须征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方能有效.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行为,成立有效代理并不以授权行为本身、而是以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权为构成要件.授权行为还应与基础关系相独立,遵循无因原则.  相似文献   
2.
唐晋伟 《德国研究》2008,23(2):61-64
德国《药品法》能够充分考虑到药品使用过程中安全性的重要,不是将潜在风险作为免责事由,而是将其作为责任根据。药品生产者作为一般产品制造者,须对药品的设计、制造和说明缺陷负责,同时还须对药品设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给用药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我国《药品管理法》中欠缺因使用药品而产生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独立的药品民事责任体系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唐晋伟 《科技与法律》2010,(4):36-39,51
以音著协、音集协为主要代表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历程呈现出明显的三部曲:首先是以代表权利人进行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行为的"维权之路",其次是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协商确定使用费的"规范之路",最后是转付使用费给权利人、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建设的"回归之路"。从两协会行使诉讼、收费和管理职能的变迁中,梳理总结经验,对于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支持产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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