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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凤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4):111-126,175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解释为渎职罪设置的追诉标准之一,但由于其概念相对抽象,以及司法人员对其理解上的偏差,适用中出现了自由裁量较为随意、适用范围泛化、轻刑化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应从纠正理解和认识偏差入手,理清其与非物质损失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恶劣社会影响”的涵义,综合判断、完善方法、谨慎适用;总结既判案件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形式,提炼升华、细化渎职罪相关司法解释;运用好案例指导制度,编撰参考案例,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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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凤廷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26-30
为确保食药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检察机关通过对食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立案监督、运用检察建议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初步建立促进监督开展的若干工作机制等方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着监督范围和手段有局限、监督规则不明确不具体、信息知情权保障不足、长效化的工作机制缺失等问题。为此,需要拓展监督范围,增强监督手段;明确监督地位,规范监督规程;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夯实监督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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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及时全面共享是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础,近年来,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成为制约行刑衔接发展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数字政府建设为破解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壁垒提供了全新平台和技术支撑。借此契机,可有效破解制约行刑衔接发展的问题。一、行刑衔接信息共享面临的困境(一)对制度的片面理解导致功能异化。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多凸显的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过程的监督,强调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忽略了平等交流与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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