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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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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作为审判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具有预先的证明效力。然而,因其倚重于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及其携带着超越常人智能的科技因素或者专门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着异乎寻常的作用。缘于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过于“迷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以鉴定意见代替审判过程的现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司法鉴定原有的功能和定位,异化了司法审判自身的特质。通过对司法鉴定运行过程中存在“以鉴代审”现象的反恩为出发点,并在分析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司法查明事实的边际与方法问题,从而尝试性地提出应对“以鉴代审”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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