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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公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有关公证引发的争议和诉讼也愈加增多.公证行业在解决公证争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并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就确立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2.
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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