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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结社权在虚拟环境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在虚拟环境中结成网络团体的行为符合结社的构成要件,是公民结社权在虚拟环境中的运用。市场经济下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网络结社产生的根本原因。网络结社的出现一方面为公民结社权的实质性实现找到了新的空间,另一方面却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权界限划分的不清晰使得网络结社行为失范。网络结社的出现事实的改变了结社问题上权利和权力的分布状态和力量对比,原有以严格登记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模式不仅不能控制结社,反而会使网络结社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严重背离。正视公民结社权,制定法律层面的结社法,降低成立社团的门槛,加强对社团的事后监管,是网络结社出现后在处理结社问题上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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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精神病人人数的增加,精神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频频出现:极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未被及时强制治疗引发诸多恶性事件;为了争夺利益强行将他人送入精神病院;公权力出于某种利益凭借其优势地位将正常人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其中尤以第三种方式对公民权利的威胁最大。由于精神病人在诊断、症状、治疗方面极具特殊性,所以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涉及到个人权利、他人权利、公共利益三种价值取向间的平衡。该领域现有的立法体系无法实现其中的平衡是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以法律层面的立法界分法权,区分不同的制度性基础构建起相应的送治、收治、救济等强制治疗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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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东海瀛洲”之誉的崇明,西接长江,东望海滨,有着浑然天成的自然风光。然而,作为上海市惟一的郊县,崇明虽地处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以农业为主,所辖的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又相互隔离,交通极为不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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