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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历史上看,先有邻接权,后有著作权。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实中,传播者的利益总是优先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法理中,著作权法对创作的鼓励是通过让创作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可以获得利益来实现的。为了让新媒体——网络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我们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计一些适当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英国于2010年生效的数字经济法,规定以初始义务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收到的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报告,向网络用户发送通知并在一定条件下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清单.如果初始义务细则的实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还要制定技术义务细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接入等措施.这部法律在打击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同时,对于著作权人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责任的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于网络服务发展的考虑,非常值得我国学习.  相似文献   
3.
标准与专利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增进消费者福利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由于执行标准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引入专利技术并不会使标准难以实施。为了履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国际条约的义务,我国政府在标准的制定中也必须允许专利技术的引入。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可以更先进,从而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站成了侵权行为的乐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侵权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应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承担比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更多的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断开链  相似文献   
5.
美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最低标准是满5年连续地实质上独家使用,这个标准也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我国虽然在认定获得显著性的终极标准上与美国一致,但是并没有规定出类似的具体最低标准。商标显著性的核心含义是控制者的唯一性,而知名度和开始使用时间的先后虽然与获得显著性有密切联系,但是都不能反映显著性的本质。同时,没有最短使用时间的限制条件,也不便于实务操作。因此,建议将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最低标准规定为:满5年连续地独家控制。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胜诉时应获得律师费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诉论中,被指侵权人在胜诉时要主张律师费,这在我国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种状况使被控侵权人胜诉时仍难免遭受直接的诉论成本损失,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成本负担风险上的差距很大,不符合TRIPs协议的精神。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被控侵权人在胜诉时可以得到律师费赔偿,这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减少侵权诉讼,而且有利于更多的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解和调解结案的比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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