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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Iphone”商标侵权案的研究,总结对“手机翻新行为”的不同看法。从商标功能、商标权利用尽和商标混淆的角度对“手机翻新行为”进行分析,论证了“手机翻新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手机翻新行为”的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抗辩;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应为混淆可能性,而“手机翻新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的手机与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手机翻新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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