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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能否架构和解制度,当关注诉讼上和解之性质,由此去判断其成立的可能性;当关注这一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中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当关注在遏制腐败,保障人民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在具体境域中,首先要做的是结合本境域特定的环境,有效解决行政主体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和法秩序的恢复,然后才是架构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那么,我国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成立与否,也就不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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