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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6年8月15日原告某银行常熟市支行与常熟市星东化工厂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常熟市星东化工厂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4个月;同时约定,借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常熟市第二异型钢管厂作为一般保证人代为偿还。合同由原告和常熟市星东化工厂作为借贷双方盖章,常熟市第二异型钢管厂盖章。嗣后,因常熟市星东化工厂未能按约还款,自1996年12月16日至2001年8月23日原告向借款人发贷款催收通知书20份,其中在1996年12月16日的催收通知书上,合同外第三人常熟市大义镇星东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并确认:“同意村负责归还”;1997年1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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