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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现有立法的缺陷,通过网络以单向方式传播作品的作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也无法纳入广播权的保护,成为权利真空地带。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不足,有两种改进路径可供选择:一种路径是修改广播权的定义,使之能够规制直接以有线方式进行单向传播的行为;另一种路径是创设“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将所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的行为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正式启用"商业外观"术语,与之相近的概念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包装、装潢",面对大量涌入的商业外观纠纷,对现行立法的"包装、装潢"予以扩张解释,尽量丰富其内涵,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商业外观的纠纷首先需审查涉案商品(服务)的知名度;其次,应对商业外观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进行审查;最后,对比涉案的两个商业外观,审查其是否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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