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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自1996年正式形成以来,已历经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2004年的《东盟促进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和2010年的《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三次变化。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因在于东盟区域一体化目标的推动以及“东盟方式”固有的制度缺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动因在于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缺乏操作性以及“规则导向”型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兴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三次变革可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走向、模式选择及修正时机上给中国构建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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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煜 《政法论丛》2016,(4):119-126
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从构建之日起未有成功案例呈现,导致学界对该机制的评价褒贬不一。从交易成本角度看,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对降低成员方间争端解决的交易成本有显著作用,即使遭遇实践困境,也不能轻言废弃。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变迁不能借鉴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方式,规则完善并不一定能产生良好的制度实践。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破解需从两方面努力:一是遵循全球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二是对本土化实践有一定的归纳和提炼。从上述思路出发,调解程序的规则化是破解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实践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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