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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之一的“商标近似”的甄别和判定,无论在对注册商标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还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审判机关,现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未将该行为纳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上述机关在认定“商标近似”上由于认定主体的认知水平、客观标准的把握及“商标近似”的比对技术和方法属性等方面的因素,出现了一些缺乏公信力的判断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商标行政和诉讼的效率;还浪费了有限的商标行政和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在商标行政关系和诉讼中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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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部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问题纳入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而“商标近似”的认定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包含并符合了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争议所需求的司法鉴定的内涵;其既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含“有非技术性介入”的技术边缘性的问题。因此,对“商标近似”的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我们探讨鉴定的方法及路径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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