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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具有聚合性和累积性特征,侧重算法行为端,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向多数不特定群体扩散,将其类型化后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受损、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合法权益受挑战两方面。外部风险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无法适用传统归责原则。为了有效促进算法技术和监管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治理路径为视角,将算法决策嵌入网络社会架构中分析当下治理的局限性,并提出较完善的治理方案。在思路上,应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选择“软”“硬”法为协同治理工具,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在路径上,应着眼于算法决策应用的生命全周期,用算法解释机制解决算法备案制失灵的问题,以风险比例确立算法决策系统的分类与规制方向,并以平台为主体多途径构建算法综合性问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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