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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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