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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不具有诉讼的鉴定性质医院诊断证明是临床医生根据伤者或病员的陈述和检查所见作出诊断,并以医院的名义向伤者或病人出具所受何种损伤、患什么疾病的一种书面证明。这种诊断证明书,一定情况下虽然也是专门人员运用医学专门知识对伤、病所作出的结论,但它主要还是起一种介绍伤、病情况和建议的作用。由于医生本身不是受公安、检察、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既不享有法医鉴定人的权利,也无鉴定人的义务,所以也不承担诉讼鉴定中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后果。他所进行的伤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  相似文献   
2.
黄贵琢  宋子俊 《四川审判》2002,(4):41-41,55
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面向社会的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社会技术鉴定服务体制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已步人法制化轨道。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从以往解决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鉴定工作,逐步转向规范管理审判过程中相关司法鉴定活动上来,因而法院技术部门将面临一次重大的改革和转折。  相似文献   
3.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力度的增强,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鉴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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