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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工资的法定性谈一些个人见解。一、关于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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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执法为民理念,阐释对监狱工作宗旨的理解。文章认为,监狱工作宗旨根源于党的根本宗旨,其实质是为人民服务;“为罪犯服务”的提法因其政治上、法律上的谬误而有悖于监狱工作宗旨,而“为罪犯改造服务”的提法因其逻辑上的含混而无法正确诠释监狱工作宗旨;监狱警察履行监狱工作宗旨,应当做到牢固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忠诚执法,自觉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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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监狱理论研究出现了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观点、提法,可以归纳为“去‘老祖宗’化”、“去本土化”、“去政治化”、“去惩罚化”、“去改造化”和“去罪犯义务化”等六类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科学、冷静的反思与检讨。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思想动摇、理念偏离、理论欠功底、实践经验不足以及功利主义驱动等。因此,监狱理论研究应当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思想,尤其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监狱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抵制并消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法制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二是坚持监狱工作的中国特色,一方面要珍惜、发展中国监狱的原始创新;一方面要坚持从具体国情出发,有的放矢地借鉴、移植国外科学、先进的监狱理论、监狱制度,并使之本土化。三是坚持唯物辩证法,解决好思想方法问题,力戒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片面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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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5-9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下两个不同层次,且行刑客体与改造主体是同一体,因此形成"二层次主客体联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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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64件立法规划中,法律的修改占有相当的比重(共28件),然而《监狱法》的修改却未列其中,这颇令人遗憾。笔者拟立足于监狱行刑实务,以《监狱法》修改的必要性为切入点,对《监狱法》修改作一些理论与立法上的思考,以期进一步引起对《监狱法》修改的关注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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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按照国家组织法的规定,监狱属于行政机关的序列,但不能因此简单地将监狱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将行刑权等同于行政权。在法学理论上,司法有狭义、中义与广义之分。在狭义和中义司法中,监狱行刑权不是司法权,监狱也不是司法机关。但在广义司法中,监狱的行刑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而成为司法活动,监狱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而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在法律实务中,监狱行刑的依据是刑事法律规范而非行政法律规范。在刑事诉讼中,监狱具有与检察院、法院相平行的司法机关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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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罪犯是新时期监狱工作前提性、基础性的重要理论问题。只有在罪犯的社会属性(法律和政治属性)及其可改造性这两个核心问题上得出科学结论,才能实现对罪犯的科学认识。在对罪犯社会属性的认识上,法治时代固然要注重于法律上的判断.但仍有必要对罪犯进行政治分析与定性。犯罪分子在整体上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而其中的敌对分子、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与人民之间则属敌我性质的矛盾。在对罪犯可改造性的认识上,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实践论,注重发挥罪犯在思想改造中的能动作用,又不能否定罪犯思想的可改造性。我国监狱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这个具有纲领意义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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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监狱法等法律和司法部规章及相关文件等。罪犯受教育权利、义务,根据其与监狱教育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罪犯受教育的义务——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罪犯受教育的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的义务”和“罪犯受教育的义务、权利——监狱及相关组织、机构教育的权利、义务”等三种类型。在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数量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多于受教育权利,价值意义上所体现出来的是受教育义务为主要的、主导的方面,因此,罪犯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为“罪犯受教育义务重心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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