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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全面,应当采取狭义说;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欠缺,应包含同一保险人及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这两个要件;有关重复保险投保人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应当规定通知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最后,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分别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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