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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9月,某市交警支队欲从王某处购买日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交警支队负责人钟某与王某谈好购车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当时该车的正常市场价格为30多万元)。后钟某得知该车进价成本为24万元,便打电话训斥王某“谁的钱都敢赚”。王某即表示车款仍按32万元结算,但其只收24万元成本,余款8万元交给钟某。后经钟某签批,交警支队支付购车款32万元。同年10月16日在钟某家中,王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钟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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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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