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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说明武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察报明、陈艳平手1994年9月接受被告人杨泽芮的委托,为她被指控与陈某相互勾结进行贪污犯罪一第二审担任辩护人。此案一审中,被告人杨泽苗为自己的行为作了挪用公款的辩护,其辩护人亦同样作了挪用公款的辩护,但法院未予采纳,仍以被告人杨泽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容、陈律师在二市公开开庭审理中,紧紧抓住被告人杨泽苗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还是“侵吞公款”的问题,按照本案的事实,组织证据。加以分析判断,特别是从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不同运用刑法理论加以充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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