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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在整个行政法制建设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亚里士多德曾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温斯莱坦则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真正生命.”可见,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对于实现法治行政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近十几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行政立法相比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其中首要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的观念方面.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关键在于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观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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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无法脱离其能动性,而主观性的解释须以客观性为目的。当法官在合同解释出现障碍时应恪守两个标准:理性第三人标准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同时,必须对法官的能动性予以下列限制:法官在适用理性第三人标准时,应尽量避免以所谓的"理性第三人"之名而作出偏离缔约人真意的解释;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文本内容、法官职业共同体之规则、公平、正义、诚信等基本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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