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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诉讼欺诈,仅指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罪,应当定什么罪,可否单独入罪,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观点纷陈,众说纷纭.本文认为,诉讼欺诈应单独作为一条罪名写入刑法,这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构成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严打"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下位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所起作用的必然结果,其必须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一项法官量刑政策,而非侦查抑或其它政策。这是因为,从宽从严只应由法官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定,在侦查或其它程序中不存在从宽从严的可能性。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要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属于下位刑事政策,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旨,虽然其侧重于宽大这一方面,但惩办的一面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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