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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工作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司法审判的民主程度越高,程序公开性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性,程序的秘密性越强。所谓程序公开就是指“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的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而提高当庭宣判率无疑是强化程序公开性的有效手段,但民诉法对当庭宣判的概念、条件未作严格界定,笔者想就此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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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性、多样性、复杂性和易激化性等特点。由于非诉讼化解矛盾纠纷功能的弱化,人民法院由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第一道防线,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近年来,济南中院着力推动建立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的优势,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同时,工作重心前移,法官深入村(居),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济南中院近年来的实践看,一体化机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新时期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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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租赁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仅次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经济合同,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人们所熟知。但在经济生活中,承租人为最大限度的提高租赁物的效能,往往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添附。如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即属于添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上述规定仅就承租人对租赁物添附时,承租人应负的告知许可义务作了规定。但在租赁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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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也是审判工作中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因报酬的支付、定作物的数量及质量、定作物交付迟延而引起。但近期受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定作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二是定作人定作的产品销售不畅,定作人为转移风险,拒绝领取定作物。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当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但对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本文就此作一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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