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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体案件,法官根据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法学方法论主张通过对解释方法适用的控制来实现结果的正确,但是通过特定解释方法产生的多种答案无法从终极意义上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不能证明自己比其他相异的结论更加优越。本文试图在法律解释中引入公众的预测可能性标准对解释过程进行制约,并从法官与公众视阈的融合、类比推理思维的运用及合理对话沟通理论的构建这几个方面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期使法律解释的结果更具有合理性且更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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