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1篇
法律   9篇
  1997年   3篇
  1995年   2篇
  1994年   1篇
  1992年   1篇
  1990年   1篇
  198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6 毫秒
1
1.
简述酌定减轻情节的性质和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简述酌定减轻情节的性质和适用岳龙海李长龙依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之规定,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仍肯定和继续了酌定情节这...  相似文献   
2.
最近,我院执行庭在民事诉讼执行中,经被执行人戴金龙与申请执行人金坛县薛埠粮管所双方协商,由戴金龙自愿将坐落在薛埠镇曙光村的多余部分房屋抵债给薛埠粮管所,该房屋产权转移归薛埠粮管所所有。该案执行完毕后(严格地讲是执行和解,不属强制执行),该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与该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为宅基地的使用发生了纠纷,宅基地所有权人要求新房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缴纳土地征用费等。否则,要拆房让地。这类案件,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今后将会增多。为此,有必要对以房屋抵债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所谓房屋抵债,笔者认为,是指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的欠款,经债权人同意和有关房产、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阶段,由于国家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竞争机制运行不规范,社会上某些掌握原单位技术诀窍的技术人员.便认为有机可乘,在利益驱动指使下,以人才流动合法为理由,擅自“跳槽”或同时供职其他单位后,非法披露、使用、转让拥有人的技术诀窍,导致拥有人丧失竞争优势,蒙受经济损失。这种共同侵权现象,在“开开关关”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少数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侵权行为一旦形成纠纷诉到法院,由于专业技术强,审理难度大,加之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少,讨论争议多,审理周期长,办案效率低,案…  相似文献   
4.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呼唤着刑法必须修改和完善。笔者根据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体会,提出修改和完善刑法必须从立法指导思想上全面彻底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之主张。一、现行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二重性及其对审判工作的影响1979年7月1日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体“刑法”),尽管其立法的根本是属重个小。充一的H汐5经济,{l}士5;十《愧为Z一部好为先;笠、公上加大理的外》】:又刑法。它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f巨大作用。在刑法的各项…  相似文献   
5.
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中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决定》的公布和施行。对打击金融犯罪、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根据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简略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比较复杂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1991年4月9日公布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增设了拍卖这一新的执行措施。我国立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借鉴国外的拍卖制度,将拍卖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和适用,这将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拍卖措  相似文献   
8.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阶段,由于国家立法滞后相关法规不配套,竞争机制运行不规范,社会上某些掌握单位技术诀窍的技术人员便认为有机可乘、有孔可钻,在利益驱动指使下,以人才流动合法为理由,擅自“跳槽”或同时供职其他单位后,非法披露、使用、转让拥有人的技术诀窍,导致拥有人丧失竞争优势,蒙受经济损失。这种共同侵权现象,在“开开关关”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少数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侵权行为一旦形成纠纷诉到法院,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所以审理难度大,加之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少,导致讨论争议多,审理周期长,办案…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是一贯反对和禁止在公平交易中私下送、收回扣,并将其行为列为一种犯罪活动予以打击的.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9条规定,“在本条例公布前,曾因袭旧社会恶习在公平交易中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额回扣者,不以行贿论.但在本条例公布后,如在与国家人员交易中仍有送收小额回扣情事,不论送者收者,均分别以行贿、受贿治罪”.1988年1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经济往为中,……违反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