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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威 《清华法学》2015,(3):135-155
税务行政诉讼在中国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税务顾问和学者一般都会认为这是司法缺乏独立性以及诉讼会遭到政府报复所造成的结果。但是,这些看法实际上可能是一种猜测,而并未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其也无法解释税务诉讼的实际模式。本文以截至目前样本规模最大的税务案例判决为样本,对其内容加以系统地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诉讼当事人表现的行为与法院在税法裁判中中立、有效地审判之可能性并不冲突。虽然公开的法院判决无法代表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但本文通过独立获得的有关纠纷和诉讼参与者的信息展开研究,以及分析案例诉讼、公开的筛选过程所造成的种种偏差,对上述结论做出了一定确证。换言之,实证研究的结果说明,现有证据不能支持通说,即将税务诉讼数量少归咎于司法体制或诉讼会带来不利后果的观点。税务诉讼量少,更多地可能是由于税法遵从的外部环境和税法的内容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2.
崔威 《中外法学》2012,(4):761-781
税收立法高度集权的体制在实践中常受争议,与公共财政理论和法治理念也构成某些根本冲突。但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当代政治体制一个固有的传统。本文对这种普遍认识提出质疑。首先,税收立法权集中仅开始于1977年,之前该体制并没有形成。其次,该体制在1977年至1993年间逐渐强化,而这恰恰是财政分权的黄金时代,税收立法权的分布和当时流行的财政分权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本文说明,这一反差不能以法律在这一时代缺乏重要性作为解释:为了有协调一致的税收规则供各方遵守、给予这些规则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并确保公众知悉这些规则,"依法治税"必然地成为了税制建设中的一个核心观念。中国税收立法高度集权具有历史偶然性,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3.
崔威 《中外法学》2010,(6):944-957
@@ 引言2009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或"59号文")的发布.59号文在总结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重组的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了美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则,对重组的定义、分类和处理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将重组区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  相似文献   
4.
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只适用于对由国内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等商业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加入中国合伙企业,带来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合伙企业税制必须尽快解决两组问题:(1)允许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性质保持不变,即允许所得性质"上传";(2)防备纳税人利用合伙特殊分派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本文建议,新合伙企业税制暂时不应允许亏损现期分派,因为必要的配套制度(如确立出资账目及债务分派制度)对中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过于复杂。  相似文献   
5.
崔威 《中外法学》2008,(6):851-865
<正>1981年中国所得税体制建立伊始,中国就采用了一种二元体制对外商在境内投资行为进行征税。粗略地讲,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扣除)方面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定,以其从事经营的净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以毛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预提的方式纳税。究  相似文献   
6.
<正>引言在海外投资持续增长的形势下,熟练驾驭外国税制是海外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已逐渐在中国企业之间形成共识。长期以来,税务主管部门也认识到,为居民海外投资所产生的中国纳税义务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指引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  相似文献   
7.
我国税法对在中国的投资性(包括创投和私募)合伙企业中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外国人应否因持有该权益而被认定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没有明确规定,而理论界的探讨也十分欠缺.本文借助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与创投和私募基金相关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法规则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民商事法律有关合伙制度的规定会影响合伙税制的设计和解释,但是在分析有限合伙人权益应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场所"这一问题上,税法的考虑可以有别于民商法.上述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中国合伙税制的选择,而非民商法中合伙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崔威 《民主》2005,(1):F003-F003
~~崔威国画作品选@崔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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