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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分析其法律适用标准,需要以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逻辑基础。讨论美国、日本、欧洲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逻辑基础。进一步分析禁止反悔原则理应包括授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确权程序中的禁止反悔和授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禁止反悔。从先申请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分析《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就《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给出具体规则建议:以修正的新颖性判定方法为判断基准,对于修改的内容区分澄清性修改与调整性修改,并结合修改时机等因素对调整性修改内容进行禁止反悔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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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规定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私力救济,以及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对于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重要地位的社会救济手段(仲裁)没有涉及,而目前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一领域社会救济手段的缺位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向的时代背景不符合,也无法满足专利侵权领域的实际社会需求。本文提出应该在专利侵权领域构建仲裁制度,并对专利侵权制裁的定位、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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