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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相似文献   
2.
崔明健 《河北法学》2011,29(2):119-121
新修订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主要修订内容有:对诉状形式和传送方式提出电子化、无纸化要求;将文件的互联网络传送方式放在优先地位;增加"书面通知"程序;明确规定"该规则与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相冲突时,该规则效力优先"。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程序效率的目的,有利于域名争议的高效、公正解决。修订后的新规则对我国域名争议解决相关程序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崔明健 《河北法学》2005,23(10):107-108
首先阐明了互联网特性和知识产权特性之间的矛盾引发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冲突,然后分析论述了互联网的全球性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初步提出了对我国近期的立法建议和对管辖权国际统一的展望,以期最终达成一个《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公约》。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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