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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预收罚金,是指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根据法院要求主动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将来判决时的罚金。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预收罚金从轻处罚并不违背刑法公平原则。开庭审理前,法院预收罚金不具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正当性;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判决宣告前,法院可以预收罚金。对法院不当预收罚金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纠正违法和抗诉两种手段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
犯罪构成事实认定不一致和罪名认定不一致是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原因.包括法院认可辩方主张改变公诉罪名和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主张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在类型分析的语境下,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改变公诉罪名是正当的;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不一致,法院依据自我认定而改变公诉罪名则不具正当性;法院认可辩方主张的罪名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法院对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都不认可改变公诉罪名具有正当性,但不能直接改变.在庭审程序中应当增设罪名改变通知程序和罪名改变辩论程序.  相似文献   
3.
抽象概括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三个契合点,一是价值的契合;二是导向的契合;三是层次的契合。鉴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仍有一定的相互排斥性,应当吸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因素,即合理判断期待可能性有无即大小的,以此服务并丰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曾军  师亮亮 《学理论》2009,(14):89-90
非国有单位委派人员为其他单位从事工作的情形日趋增多。委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在具体认定委派人员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性质时,应当根据“财物占有的归属”、“委派人员的权限”和“契约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不具有对抗"协调"的功能。书面认定案件事实是地方政法委协调处理案件的技术方式。现行制度设置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要保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效运行,就需要地方政法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协调功效;同时,要实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利益平衡也需要地方政法委进行协调;此外,地方政法委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目前,不宜取消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的协调制度,但应当合理限制地方政法委协调刑事案件的范围,并禁止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协调"。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适用程序的协调功效应部分予以保留。地方政法委也不应对办案机关之间因处理刑事案件而出现的利益"纠葛"进行"协调"。此外,地方政法委不能以实现政策目标为由,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不当干预办案机关正常办案。  相似文献   
6.
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是他们对所指控之罪的承认。它可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某种特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从实体法意义上看,认罪可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被减轻或免除。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机制的独立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司法实务部门对该机制的探索性实践有违法之嫌;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影响了该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对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完善,应从确认机制、快速办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弹劾机制等4个方面进行体系性的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7.
曾军  师亮亮 《政府法制》2014,(20):50-51
随着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以及相关实践探索,较之于既往,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从整体上得以改善,应是不争的事实.但囿于刑诉法规定的相对原则性以及相关实践探索尚未充分展开,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诉讼监督制度中仍有一些问题需得到进一步的分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主要围绕侦查分工和追诉目标形成相应的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则围绕查清犯罪事实和管辖程序展开配合、围绕裁判和审理程序展开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通知立案、通知撤案、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侦查机关则通过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方式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和纠正违法对审判机关进行制约,审判机关则通过无罪判决、改变指控等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通过侦诉协作、附条件逮捕、建议撤案和地方政法委协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配合。总体而言,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体系中还存在制约范围不全面、制约手段有限、制约结构不稳定、配合机制缺乏约束力、配合范围不明确、考核评价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加以解决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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