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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初探──“债权变股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房(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厂房、成套设备)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数额巨大),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  相似文献   
2.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做出判决以前,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涉诉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诉的一种保护制度,只有存在需要保全的特殊情况,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做出裁定。一、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没有严格执法,按照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和条件,而是滥用法律…  相似文献   
3.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若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导致停工、停产,恶性循…  相似文献   
4.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5.
当前 ,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难执行 ,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 ,影响了我国“法治”进程。探究执行难点 ,制定有执行操作的法律 ,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是迫在眉睫。笔者根据执行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不利于执行操作所导致的执行难点 ,探讨解决的对策 ,旨在抛砖引玉 ,推进法治。一、“执行通知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 ,进行强制执行前 ,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 ,预期不履行的方可执行…  相似文献   
6.
变更执行主体是我国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弥补因法定事由,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特殊情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执行人员过多地依靠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就不正常了。笔者根据某区法院执行庭大要案执行一组近一年的收、结案等情况,谈几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共同商榷变更执行主体所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根据某区法院的规定,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及金融房地产的案件,都归大要案组执行。大要案一组全年收案83件,其中旧存23件,新收60件。全年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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