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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晖同志在《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是错误的怎么办?)(见《律师世界》1993年12期)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都遇到过类似情况,即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在同一案件同时交叉进行时,应怎样处理?是否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136茶有关中止诉讼的规定?如果法院错误认为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为“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裁定中止诉讼,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现笔者通过最近代理的一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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