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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制裁对象的范围,除案件当事人外是否还包括案外人,一直有分歧。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九○年《人民司法》第十期)。在解答“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二审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的问题时提到:“民事制裁是针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案外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而最高法院业大所编的《学习与辅导》九○年第十一期上,在辅导“关于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又提出:“民事制裁的对象,必须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  相似文献   
2.
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3.
被继承人孙玉兰与其夫早年收养李树林为养子。李树林成年结婚后与其养父母分居另过。1975年孙玉兰患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其夫两年后也病故,孙靠其弟孙光辉及养子李树林照顾生活。由于孙久病不愈,饮食起居不能自理,李树林便私自与堂兄李振生于1981年6月签订“让产承养协议”;孙玉兰由李振生扶养,孙死后遗产全部归他所有,李树林放弃继承权。居委会主任及孙光辉在场见证。嗣后,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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