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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琦 《法制与社会》2011,(18):170-171
“性”是人类的自然属性之一,是正常的生理欲求。但古往今来,大家似乎总是缺乏勇气直面此话题。2006年3月《中国性文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我们对待“性”的观念开始转变,进入了新的纪元。实现农民工“性权利”的呼声也随之唱响。这一改革开放造就的新型群体,将伴着现代化的完成而终结历史使命,却恰恰由于其职业身份具有过渡性质常被忽略和漠视,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权。社会各界均当饮水思源,出谋划策,对之补偿。“性权利”是人人都该具备的基本人权,农民工亦然。现实中,他们的此项权利严重缺失,进行救济已经迫在眉睫。然而,农民工的“性权利”问题与市民的该项权利相区别。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首先对目前农民工“性权利”的内涵进行界定,继而结合现状分析保障该权利的意义,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增设工会制度,建立民工夫妻房制度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举措,以期在实践中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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